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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松煊与马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松煊,马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397号申���执行人:马松煊。被执行人:马松林。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939号马松煊诉马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另案处置,本案申请人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马松林应支付申请人马松煊借款300000元及判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3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马松煊如发现被执行人马松林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