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珊与嘉鱼县外国语学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珊,嘉鱼县外国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李珊。被执行人嘉鱼县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153号。法定代表人来永兵,系该学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珊与嘉鱼县外国语学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嘉鱼县外国语学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