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857号原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殷绍怀,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立案。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李婧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