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春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春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966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春晨。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春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春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可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