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长,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07-2号原告:朱永长,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汉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0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75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因原被告双方协商已达成调解意见,经原告朱永长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汪淑云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