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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光与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赵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黄光,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赵云,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黄光诉被告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日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进行了诉讼保全。原告黄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0日,被告赵云从我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0.02元。借款后,被告偿还了一年的利息,本金100000元及2014年9月10日以后的利息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云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2014年9月10日以后的利息17670元(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6月4日),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赵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被告赵云从原告黄光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0.02元。借款后,被告结清了2014年9月10日之前的利息,本金100000元和2014年9月10日以后的利息至今未给付。本金100000元从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6月4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4%计算的利息为3960元。原告为调取利息计算表支付了50元手续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二被告出具的借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贷款利息计算表、发票联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黄光与被告赵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赵云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金100000元从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6月4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4%计算的利息为3960元,4倍为15840元。而原告主张从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6月4日的利息为17670元,因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6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黄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84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6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27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赵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日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乌日柴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