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五执补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张后银、张厚明与五河县隆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五执补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张后银,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张厚明,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五河县隆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薰,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后银、张厚明申请执行五河县隆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五民一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