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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志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6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工商业联合会会员工作部副主任科员,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6日经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禹喜斌、曾港军,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禹喜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海上世界VIVACLUB酒吧饮酒后,进入该酒吧女性卫生间,抱住洗手间内的被害人李某乙,用手抚摸李某乙的阴部,后李某乙挣脱后离开。随后,正在该卫生间厕格如厕的被害人黄某(女,16周岁)穿好裤子准备离开时,被突然冲进来的刘某一把抱住,刘某将黄某推进厕格内,用身体抵挡住厕格门,强行亲吻黄某并将黄某的外裤和底裤脱下抠摸其阴部。酒吧工作人员李某甲闻讯赶到后,一脚将该女卫生间厕格门踹开,与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正在抠摸黄某阴部的刘某制服,并将刘某带离女卫生间。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收条、申请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被害人身份信息、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人石某、李某甲、魏某、杨某、许某证言,被害人李某乙、黄某陈述,公(深)鉴(法物)字(2015)1085号鉴定书,被害人黄某、李某乙的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李某甲、石某、魏某的辨认笔录,深公(南)刑勘(2015)031803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发酒吧监控视频光碟一张,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5)549号量刑建议书,提出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2、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猥亵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3、连续对两名妇女实施强制猥亵,酌情从重处罚;4、具有当众猥亵情节,酌情从重处罚;5、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二至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但其辩称因醉酒比较严重,失去意识,记不清案发时的详细情况,不知自己为何要猥亵被害人。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当众”情节,犯罪行为发生在厕所隔间内,只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知道这个过程,不具有当众影响力,证人所称“被发现后并未停止”可能具有主观倾向,不一定符合事实。2、二名被害人急切要求法律给予被害人从重处罚,故对事实有所夸大,指控被告人摸第一名被害人下体仅有被害人陈述,证人未证明,被告人也仅承认拥抱及触碰胸部,证据不充分。3、被害人年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谋生,在酒吧类这一复杂的服务业工作,显然社会化及认知度超出同龄人,客观上对侵害承受力较一般未成年人高,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减轻。4、被告人当日醉酒严重,不记得详细情况,说明酒精耐受度很低,当庭未能深挖犯罪原因说明被告人紧张慌乱,且没有事先刻意准备取悦法庭。5、被告人已经向被害人赔偿道歉,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理;6、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的减轻、从轻情节;7、被告人在醉酒丧失部分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后实施的行为,应予从轻考虑;8、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人身危害性低,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海上世界VIVACLUB酒吧饮酒后,进入该酒吧女性卫生间,见被害人李某乙(女,17周岁)进入该女卫生间后,刘某一把抱住李某乙,用手抚摸李某乙的胸部及阴部,李某乙用力挣扎反抗,并斥令刘某出去,之后李某乙挣脱后离开。随后,正在该卫生间厕格如厕的被害人黄某(女,16周岁)穿好裤子准备离开时,被突然冲进来的刘某一把抱住,刘某用头顶住黄某的头部,将黄某推进厕格内,刘某用身体抵挡住厕格门,强行亲吻黄某并将黄某的外裤和底裤脱下抠摸其阴部,黄某拼命反抗并大声呼救,但因刘某的力气太大而无法挣脱。李某乙及在此做清洁的保洁员石某听到黄某的哭喊声,即跑出门外呼叫工作人员过来帮忙。酒吧工作人员李某甲闻讯赶到后,一脚将该女卫生间厕格门踹开,与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正在抠摸黄某阴部的刘某制服,并将刘某带离女卫生间。民警接到报案后于案发当日0时30分在上述酒吧将刘某抓获。经鉴定,刘某手指擦拭子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来源于刘某和黄某。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刘某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的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同日,李某乙、黄某出具了对刘某的谅解书。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乙(女,17周岁,原在海上世界鲨鱼餐吧工作)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6日23时许,其和黄某、李卓芮去海上世界viva酒吧喝酒,大概过了24点,黄某去上厕所,其等了一会儿,看黄某没出来,就去女厕所找她。其一进厕所门,就看到一个男的在厕所里,其一开始以为是其走错了,但那个男的从前面抱住其,用右手直接摸其下体,其反抗并用手打了他的头两三下,其挣脱后跑出厕所去找酒吧的工作人员。很快酒吧的工作人员去了女厕所,其也跟着进去,看到之前摸其的那个男子正在厕所的第三个隔断里摸其朋友黄某,当时黄某蹲在地上,她的牛仔裤被脱到膝盖处,那个男的也蹲在地上,用他的右手摸黄某的下体,黄某一直在哭喊,拉着自己的裤子使劲往上提,不让那个男的摸,其就冲上去打那个男的头和手,不让他再摸黄某,没多久就有人将那个男的拉了出去,其就跟着黄某一起出了厕所。出来后其看到那个摸其的男子在酒吧门口楼梯处,其就冲上去打那个男的头和身体,打没几下,就又来人将其分开了,之后警察来了。当时这个男的一直没说什么,直到警察快来时他承认是强奸未遂。当时还有个保洁阿姨一直在厕所。(2)被害人黄某(女,16周岁,原在海上世界鲨鱼餐吧工作)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6日23时许,其在南山区蛇口海上世界viva酒吧女洗手间内上洗手间时听到门外有人在吵,其听出是李某乙的声音,李某乙说“不要碰我,这里是女洗手间,你出去”,同时也听到了有男人的声音,具体说什么其记不起来了。当时其已经将裤子穿好,准备出去时,突然冲进一名男子,一下子将其抱住,用头顶住其的头,亲吻其脖子,之后动手脱其的裤子,其很惊慌,一边挣扎一边大声叫,但那个男子力气很大,其挣扎不开,其的长裤及内裤很快就被那男子脱下一半,那男的又要脱其上衣,其拼死护着,但还是护不住,其的上衣被脱下来,内衣带子也被扯了下来,接着那男子开始脱自己的裤子,李某乙在洗手间门口大喊“快来人帮忙啊”,其也在拼命推开他,但推不开,李某乙看见那男子的裤子脱下来后也跑过来拉他,但也没法拉开,那男的双手不停在其身上乱摸,还把手指伸进其的下体,想跟其发生性关系,那男的下体碰到了一下其的下体,其死活不从,之后男子把其推坐在地上,用手摸其的下体,过了一会进来一个男子才将他拉开,并将那男子拉出洗手间。后李某乙报警了。其头部有点肿,是那男子用头顶其时撞倒的,左手中指有点痛,是其挣扎时弄伤的,下体有点血,是男子用手弄伤的。2.书证(1)立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李某乙于案发当日2015年3月17日0时28分电话报案。(2)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当日被民警抓获。(3)收条、申请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黄某于2015年3月19日收到刘某一方的赔偿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同日,李某乙、黄某出具谅解书对刘某表示谅解。(4)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黄某反映刘某的猥亵行为导致其头部、左手指及下体受伤,民警开具鉴定委托书,要求黄某到南山医院法医门诊做法医鉴定,黄某尚未将鉴定意见交给办案民警。(5)被害人身份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害人李某乙、黄某分别为17岁和16岁。(6)被告人刘某的身份信息。3.证人证言(1)证人石某(女,51岁,酒吧女卫生间保洁员)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一直在女卫生间内,当时其站在厕所内,看到一个女孩子打着电话进来厕所,然后又有一个男子进来,那男子看到那女孩子就正面对着抱着那个女孩子,要去亲她,被抱的女孩子不情愿,就推开那男子,坐在了地上,她在地上坐了一会就走出了厕所,那个男子也跟着女孩子走出厕所了,其就在厕所里搞卫生。过了一会第一个女孩子又进来上厕所,那男子又跟进来,又去抱那女孩子,这时又有一个女孩子进来厕所,她就上去拉开被抱的女孩子,拉开后,那男子就去抱后面进来的那个女孩子,又被前面那个女孩子拉开,拉开后,那女孩子就走出了厕所,被抱的女孩子就进了厕所里面上厕所,她刚一关厕所门,那男子推开了厕所门直接进去就把门关了。没有一会其就听见厕所里面有女孩子的哭声,其觉得不对劲,就走出了厕所去叫人。后来就有好多人进去厕所了,经过就是这样。其感觉那男子是清醒的,不清醒的话也不会去抱女孩子。(2)证人李某甲(男,27岁,酒吧保安人员)的证言,其证实2015年3月17日凌晨0时许,其听到有人喊说女厕所有男人进去了,其就赶紧进入到女厕所去看,发现从里往外数第二个隔断的门关着,里面有个女孩子一直在哭、在喊叫,其去推门,发现推不开,可能从里面给锁上了。其就一脚把门踹开了,看到里面有一个男的用左手抱着一个女孩子坐在地上,女孩子的裤子已经快脱到膝盖处了,那个男的用右手在摸、扣女孩子的下体,女孩子拼命反抗,想把裤子拉起来,但那男子左手抱着她,不让她拉,其就上前把那个男的从女孩子身边拉了起来。这个时候有很多人也冲进厕所了,一起将那个男的拉出了厕所。其是第一个进入隔间的,很快警察来了,将他们一起带走了。出了厕所后,那个男子一直在嚷嚷,说“我承认是强奸未遂!”,这句话他连着说了好几遍。(3)证人魏某(女,25岁,酒吧主管)的证言,其证实2015年3月17日凌晨0时20分,酒吧服务员余玉笛告诉其她看见一男的进了女厕所,其连忙进女厕所,听见在第三个厕位有女的在叫,其就去拍厕位的门,一拍门开了。其看见一个身穿深灰色上衣的男子,坐在地上,单手抱着女子的腰,另一只手将女子的外裤和内裤拉下到膝盖位置,男子还用手伸到女子的阴部。女子看到其进去了,叫的声音更大。其就用对讲机叫外面的客服进来帮忙。那男子一直在摸那女子的下体,直到其同事阿斌过来把这个男子拉开。其就把那女子扶起来,她一直在哭,边站起来边穿裤子。其当时看到男子的上衣是没有解开的,裤子也没有脱。当时在场的还有保洁阿姨,她就站在厕所门口,女子的朋友也在叫了客服后,和客服同时进来女厕所。(4)证人杨某(男,21岁,酒吧保安人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7日凌晨0点多,其从对讲机里面听到同事在叫酒吧出事了,其连忙到viva酒吧外场,看见有很多顾客在围住一个坐在前台地上的男子,有几个女子一直在骂这个男子,还想上前拳打脚踢打他。这个男子坐在地上说“我承认强奸未遂了!”,大概说了两遍,很多人听到了,就又冲过去要打他。其同事把他们分开。然后,有人就报案了,警察到现场后把其带回派出所了。(5)证人许某(男,31岁,被告人朋友)的证言,证实其当晚和两个女性朋友及刘某在酒吧喝酒,喝了五支白葡萄酒,大概十二点左右刘某去上厕所,大概二十多分钟都没有回来,后其看到酒吧门口有一群人围着他,其当时也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辩称其喝多了酒,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印象,只记得自己喝酒后被带到派出所。在第三次供述中,被告人刘某承认其当晚进入酒吧女厕所后,借着醉意,对两名女孩子进行了强行搂抱、抚摸等行为,在拉扯过程中其脱下了其中一名女孩子下面的衣服后,对她的下体进行了触碰。另一名女孩子,其只有拥抱和抚摸,并抚摸了她的胸部。其表示在咨询律师后愿意如实交代其的犯罪事实。5.公(深)鉴(法物)字(2015)1085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从刘某手指擦拭子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来源于刘某和黄某。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辨认出在被告人刘某就是在酒吧洗手间内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被害人李某乙辨认出在被告人刘某就是在酒吧洗手间猥亵其和朋友黄某的男子。证人杨某、李某甲、石某、魏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是在酒吧洗手间内猥亵一名女子的男子。(2)深公(南)刑勘(2015)031803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案发现场酒吧监控视频光碟一张,证实被告人刘某进入洗手间以及被拖出洗手间被人围住的情况。上列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具有“当众”情节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被告人系冲进黄某所在的隔间并顶住隔间的门对黄某实施猥亵行为,不具备当众实施猥亵行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从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看,洗手间的隔间内为隐蔽空间,亦不属于公众场所,被告人不具有当众强制猥亵妇女的情节,该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但二被害人及证人均证实被告人在隔间门被打开后仍未停止猥亵行为,系被酒吧保安强行拉开并制止,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重,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二被害人陈述夸大事实,指控被告人摸第一名被害人下体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案两名被害人的陈述与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均较为一致,能够反映案发当时的客观情况,因案发突然,现场混乱,各人的陈述在细节上有所出入属普通人的真实反应,不能说明被害人的陈述夸大事实。对辩护人上述辩解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从事服务业,对侵害承受力较一般未成年人高;被告人醉酒严重,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应从轻处罚;当庭未能深挖犯罪原因说明被告人紧张慌乱,没有事先准备等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连续对两名未成年女性实施猥亵犯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四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执行至2016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婷婷人民陪审员  辛倩平人民陪审员  赖秀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银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