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与张品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张品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88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法定代表人:陈亮,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邝丽,该支行职员。被告:张品仕,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与被告张品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诉争问题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2001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0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负担。审判长 乐 玲审判员 谢永兰审判员 孙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