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高灿兴与高灿平、靖江市靖城街道进步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灿兴,高灿平,靖江市靖城街道进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451号原告高灿兴。委托代理人倪文渊、吴敏,江苏倪文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高灿平。被告靖江市靖城街道进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街道进步村。法定代理人不详。委托代理人梁荣林,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灿兴与被告高灿平、靖江市靖城街道进步村村民委员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靖江市靖城街道进步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高灿兴撤回对靖江市靖城街道进步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