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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迟凤友与王志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迟凤友,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志海,男,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十家堡镇靠山屯村8组。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