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迟凤友与王志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迟凤友,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志海,男,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十家堡镇靠山屯村8组。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