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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2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坚与郑云平、陈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坚,郑云平,陈勇,郑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016-2号申请执行人吴坚,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郑云平,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勇,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郑玉兰,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吴坚与被执行人郑云平、陈勇、郑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云平、陈勇、郑玉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云平、陈勇、郑玉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有开设银行帐户,但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郑云平名下有坐落于福清市某某街道某某村的单元套房,本院对该房产予以查封、拍卖,2015年6月16日,该房产以807980元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吴坚已领取分配的执行款237230.9元;(3)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李述乐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