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殷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00号原告:殷某,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吴某,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鲁展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