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发新与杨水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徐发新,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告杨水花,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发新诉被告杨水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发新于2015年8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权利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发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在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甘世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