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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发新与杨水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徐发新,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告杨水花,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发新诉被告杨水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发新于2015年8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权利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发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在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甘世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