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恒风船务有限公司、林圣兵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80号申请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26/27层。法定代表人:熊先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国栋,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南京恒风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清江西苑17号1单元903室。法定代表人:林圣兵。被申请人:林圣兵。被申请人:陈贤芳。申请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恒风船务有限公司、林圣兵、陈贤芳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三个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恒风船务有限公司、林圣兵、陈贤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颜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莫俊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