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郭雅萍与虞云飞、孙洁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浩明,嵇红宇,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浩明。委托代理人艾杭军,江苏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嵇红宇。委托代理人陈志强,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顾飞。上诉人钱浩明因与被上诉人嵇红宇、顾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浩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浩明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其自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浩明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钱浩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潘晓峰审判员 陈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