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万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芳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黄芳(曾用名黄妹)。委托代理人刘佩坤。申请人黄芳要求宣告黄鹏死亡一案,本院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芳称,申请人黄芳与黄鹏是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黄鹏于2009年7月30日晚到桂江河边游泳溺水失踪,家属当晚报警,后经水上消防中队到场搜救未果。黄鹏单位亦派车到桂江下游等地找寻,黄鹏失踪后,申请人曾报案并在《梧州日报》刊登寻人启事,至今黄鹏下落不明,申请人请求宣告黄鹏死亡。经查,黄鹏,男,与申请人黄芳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26日生育一子黄柏坚。2009年7月30日晚黄鹏到本市桂江河边游泳溺水失踪。申请人曾报案并在《梧州日报》刊登寻人启事,经多方寻找未果。2014年8月6日申请人黄芳向本院提出要求宣告黄鹏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15日在本院公告栏与黄鹏原住所广西梧州市西环路中段58号3号楼一单元703房发出寻找黄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鹏依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黄芳要求宣告黄鹏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军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 萍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