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6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汉江支行与程振敏、魏红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汉江支行,程振敏,魏红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6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汉江支行。负责人徐捍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军,湖北陈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事宜。被执行人程振敏。被执行人魏红阁(被执行人程振敏妻子)。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汉江支行程振敏、魏红阁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以(2015)鄂张湾执字第0065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程振敏、魏红阁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为138.69平方米)予以查封。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程振敏、魏红阁下达(2015)鄂张湾执字第00656号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程振敏、魏红阁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汉江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49363元、利息(依法计算)、案件受理费5067元、公告费600元、承担执行费3725元,共计258755元。但被执行人程振敏、魏红阁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程振敏、魏红阁位于湖北省十堰市(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为138.69平方米)的一套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怀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