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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贾玉荣、姜雅琴、张爱芹与王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荣,姜雅琴,张爱芹,王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贾玉荣,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姜雅琴,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申请执行人张爱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一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玉荣、姜雅琴、张爱芹与被执行人王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能够执行。现该房产正在评估之中,本案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472500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张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