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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肖雪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632号被执行人肖雪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肖雪峰发出执��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5月1日前交纳罚金20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肖雪峰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雪峰的银行存款共计20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