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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蔡怀林与被上诉人余国松、原审被告周阿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怀林,余国松,周阿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1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怀林,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国松,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清华,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周阿满,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蔡怀林因与被上诉人余国松、原审被告周阿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蔡怀林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怀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由蔡怀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小潭审 判 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会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