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普诉被告四川省大竹县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刘普,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四川省大竹县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香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普诉被告四川省大竹县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普没有按规定预交本案确定的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的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