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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方成等督促程序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方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督9号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居委会043号。法定代表人龙芳,董事长。被申请人杜方成,农民。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方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于当日发出(2016)湘0821民督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杜方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杜方成下落不明,在规定期间内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湘0821民督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春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理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