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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裴登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裴登福,柴洪波,董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义城,男,生于1988年5月6日,汉族,系该行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裴登福,男,生于1962年4月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柴洪波,男,生于1960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董爱国,男,生于1957年3月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3)长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裴登福、柴洪波、董爱国给付借款本金1883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1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19108元。2015年4月14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872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8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