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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53号原告辛某。被告王某。原告辛第英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文蒲、王鸿、张敏月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登记结婚,都是初婚。被告不负责任,经常撒谎,我们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好好过日子,而且经常不回家,回家后就找我茬。2010年,被告离家出走,对家庭不闻不问至今。我们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们离婚。证据有渡口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辛第英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登记结婚,都是初婚,因双方的性格差异,二人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被告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和原告分居至今。原、被告有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经调解无果。原告主张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但未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有关书证证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够和谐。近年来被告常年在外流浪,原告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并且被告离家出走后和原告分居已达两年,二人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已无和好可能,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辛第英和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辛第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文蒲审判员  王 鸿审判员  张敏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