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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龙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2015-28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殿杰,中交二航局烟青荣威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三项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龙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唐殿杰,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勇,莱阳市城厢第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交二航局烟青荣威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三项目。负责人:黄伟,该单位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牟秀社,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殿杰诉被告中交二航局烟青荣威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三项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唐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