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终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苏某,尤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终字第0010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06年9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曾因嫖娼,于2008年3月7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农民。曾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4月28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14日经沛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苏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14日经沛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尤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张某、苏某、尤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沛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尤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一千八百三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开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德远代理审判员 李小婷代理审判员 秦瑞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