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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建华、白秀兰、XXX、李海福与卞秀玲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白秀兰,XXX,李海福,青铜峡市大坝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卞秀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59号原告:李建华,男,1964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青铜峡市。原告:白秀兰,女,1964年2月生于宁夏同心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原告:XXX(曾用名李海锋),男,1988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原告:李海福(曾用名李乐锋),男,1996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青铜峡市。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韩烈,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青铜峡市大坝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祁熙宁,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卞秀玲,男,1956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李妍波,女,1978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系被告女儿,特别授权。原告李建华、白秀兰、XXX、李海福与被告青铜峡市大坝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卞秀玲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家4口原系大坝镇新桥村村民,一轮土地承包时承包耕地7亩,后因李建华被青铝集团招为正式工人,全家搬至铝厂居住,承包地交由李庆华耕种。李庆华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该地由其妻卞秀玲耕种。2015年年初,我要求被告返还7亩承包地,被告拒不返还,且强行耕种至今。现要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还承包地7亩;2、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户口本2份,以证实原告原系大坝镇新桥村村民;2、土地承包合同书2份,以证实二轮土地承包时其父李长义承包的7.15亩土地现由被告耕种;3、证明2份,以证实李长义承包的土地村委会至今未予调整。被告辩称:原告李建华与我丈夫李庆华系兄弟,李建华当兵复原后被青铝集团招为正式工人,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并搬至铝厂居住。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公公李长义承包土地7.15亩。后我公婆相继去世,承包地由他人耕种。原告已不属新桥村村民,二轮土地承包时未承包土地。我没有耕种原告土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二轮土地承包后其享有争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据,故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华、白秀兰、XXX、李海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建华、白秀兰、XXX、李海福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新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霞(2015)青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附件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