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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鹏斌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99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中国某某保险公司某市支公司。负责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中国某某保险公司某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款人民币35.9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40元,执行费533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某保险公司某市支公司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拓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