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呈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呈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1981年1月16日出生,昆明市呈贡区人。辩护人宁翠仙,云南众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花志文、徐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宁翠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化成村农贸市场(一心堂门口)路边贩卖淫秽影碟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经民警现场清点,其贩卖的疑似淫秽影碟共有367碟,经查,2015年4月间,徐某某以每碟3元价格购买500碟淫秽影碟,后多次在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化成村老街以及马金铺赶集日以每碟人民币10元的价格进行贩卖牟利。经鉴定,徐某某被查获367碟影碟均系淫秽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据此,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因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贩卖淫秽光碟牟利的事实属实。徐某某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物证照片、昆明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告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不构成本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注意。涉案淫秽影碟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对与性道德风尚有关的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惩罚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同时根据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姣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