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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某与覃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覃某。本院在执行罗某申请执行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覃某欠申请执行人罗某抚养两个小孩抚养费3300元(从2014年8月25日起到2015年6月25日止共11个月)及其逾期利息,覃某定于2015年9月10日前给付1000元,2016年2月10日前给付1000元,2016年9月10日前给付1300元及其逾期利息,2016年9月10日以后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支付两个小孩抚养费每月300元至两个小孩年满18周岁止。由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覃某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少江审判员  何 军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