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建林、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建林,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201号申请人: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徐灿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建林,男,汉族,1968年5月6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胡建林,该公司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宜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拔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胡建林的存款人民币3108879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