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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图娜拉高娃申请李世存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娜拉高娃,李世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654号申请人图娜拉高娃,公民身份号码×××,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李世存,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世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乌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伟 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