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付凤等42人与南漳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凤等,南漳县人民政府,南漳县城关镇文笔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鄂宜城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李付凤等42人(详细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方天明。诉讼代表人李连友,;.被告南漳县人民政府(下称南漳县政府)。法定代表人王鹏,南漳县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栢玉梅,南漳县政府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志文,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南漳县城关镇文笔峰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文笔峰村)。法定代表人王艾玉,文笔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曾庆虎,南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李付凤等42人诉被告南漳县政府撤销征地公告一案,于2015年2月1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南漳县政府和第三人文笔峰村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和8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付凤等42人的诉讼代表人方天明、李连友、被告南漳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余志文、柏玉梅和第三人文笔峰村法定代表人王艾玉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庆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被告系隶属关系,原告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控告被告,被告滥用职权,从2011年开始非法征用文笔峰村的蔬菜基地近313亩。一、被告在2011年强行征收20多亩菜地供房地产开发商赵志安建商品楼房。二、被告未经审批在2012年12月18日违法利用(2012)第32号公告以建《水镜古镇》项目为名骗征原告菜地,因菜农反对,被告于2013年3月1日从省政府审批了3.8178公顷(见鄂政土批(2013)194号批件)共57.267亩农用地转用批文,被告违法征收108亩菜地。三、被告完全违背了湖北省政府(2013)194号批复和指示,实施了违法征地;1、批复征用农用地3.8178公顷,实际征用蔬菜基地20多公顷(基本农田);2、补充耕地方案变成了非法扩证。被告于2014年2月17日,又以县政府(2014)第一号公告将文笔峰村的蔬菜农业合作社260亩蔬菜基地出卖给“徽盟房地产开发商”至今荒芜;3、无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完全是私下交易。四、由于被告的行政不作为,给第三人创造和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时机,第三人监守自盗,利用被告违法征用土地的时机,大肆借用“国家”征用土地,将村集体耕地1313亩(87.56公顷,见国土资源局统计表附后),其中80%是蔬菜基地被非法出卖800多亩,现在只剩下不足500亩耕地,只是农地菜农不能稳定生活。1、《鄂政土批(2013)194号》农用地转用3.8178公顷,第三人在该村一、三、四组共出卖蔬菜基地20多公顷(分别为108亩和260亩)。2、第三人没有任何批文,私自处卖给房地产开发商赵志安20多亩菜地建商品楼房。3、第三人利用县政府名义骗征方天明等十几户的责任田12亩建“水镜公园”(安置补偿协议书附后)。4、第三人借以“国家”征收将华新桥西北30亩菜地和桔子园、耕地共百亩出卖给个体华海纸厂(图片附后)。5、第三人私自将华新桥西南20多亩地出卖给个体建成一片商品楼房。6、第三人私批乱建、非法将300亩菜地和耕田零星出卖:从村主任家门前至梨子园一公里,全是一片私批乱建小产权房和个人违建的小场地、一个无户口的郝世富就建六栋小商品房出卖。7、第三人将非法出卖集体土地的巨额资金为私人财产支配,对被征用失地的农民不做任何安置。安置费可发、可不发,可多、可少,对有意见的村民采取镇压,因征地四次打伤菜农10人次(现场图片4张)。以上事实,第三人已将集体的800余亩基本农田处卖、毁坏、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使全村数千村民永远走上了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艰难道路。请求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一款之规定,请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立案追究责任人。综上所述,被告和第三人已违犯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2012)第32号和(2014)第1号征地公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8条之规定责令第三人返还原告的土地,耕地被毁坏的,按承包合同产值赔补损失至土地恢复之日止。对无法返还的耕地,请求法院依据2013年5月1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的指示……实行留地安置或留物业安置等方式判决,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一、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体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答辩人早在2012年12月18日、2014年2月17日就发布两个《征地公告》,原告却在2015年2月1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原告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遭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早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本案的部分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在本案的42名原告中,方天明、刘正会、余正贵其户口不在南漳县城关镇文笔峰村,三原告在该村没有承包集体土地,他们与答辩人发布的(2012)第32号和(2014)第1号征地公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三人没有起诉资格。三、原告将答辩人发布的(2012)第32号和(2014)第1号征地公告在一案中一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42名原告中,黄家珍、方天玉等36名村民承包的土地在(2012)第32号征地公告(即“水镜古镇”)的征地范围内,而赵大玉、赵晶晶承包的土地在(2014)第1号征地公告(即“万家建材大市场项目”)的征地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答辩人发布的(2012)第32号征地公告没有对赵大玉、赵晶晶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同样(2014)第1号征地公告也不可能对黄家珍、方天玉等36名村民产生任何影响,本案42名原告在一个诉讼中同时起诉撤销上诉二个公告,不符合共同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四、原告要求撤销答辩人发布的(2012)第32号和(2014)第1号征地公告并要求赔偿理由及事实均不能成立。1、原告承包的土地依法可以征收、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虽然本案一部分原告取得了《农村承包经营权证》,但答辩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原告承包的土地依法进行征收,符合法律规定。2、本案原告在诉状中诉称的部分事实与本案无关。原告在诉状中叙述了本案第三人南漳县文笔峰村大量的事实,因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答辩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关联性,答辩人对该部分事实不予答辩。3、原告要求停止侵权、拆除非法在原告承包的责任田上的一切违法建筑,并返还原告土地的诉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答辩人在分别发布了(2012)第32号和(2014)第1号征地公告后,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公告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了征收,并依法进行了安置补偿。随后,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已经征收的土地进行了公开拍卖。相关单位依法参于拍卖后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中标单位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再中标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原告的该项诉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鉴于在公告范围内的土地在征收后已经拍卖,土地使用权人已经发生变更,原告要求返还土地的诉求已经成为事实不能、法律不能。同时原告的该诉请也不属行政诉讼审理范围。4、原告赔偿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答辩人征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原告进行了补偿安置,不存在赔偿原告损失问题。五、答辩人发布的(2012)第32号和(2014)第1号征地公告,程序及实体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答辩人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南漳县2012年度第3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3)194号,并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了《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城关镇文笔峰村土地的公告》(2012)第32号《公告》,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标准,具体规定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及相关救济途径。随后,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20日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文笔峰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对拟征收土地的四至及地类面积、安置补偿办法、标准进行了确定,因此该《公告》内容及发布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南漳县2013年度第1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4)230号,并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了《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城关镇文笔峰村土地的公告》(2014)第1号。《公告》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标准,具体规定了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及相关救济途径。随后,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4日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文笔峰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对拟征收土地的四至及地类面积、安置补偿办法、标准进行了确定,因此该《公告》内容及发布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诉:答辩人2012年12月18日发布的《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城关镇文笔峰村土地的公告》(2012)第32号及2014年2月17日发布《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城关镇文笔峰村土地的公告》(2014)第1号的发布程序及公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均不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辩称:42名原告诉南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违法征收土地行政一案,提出如下答辩;1、第三人系本案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属南漳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被征收对象,并非土地征用主体。第三人在被告征收土地过程中依据县政府公告仅仅围绕征地工作向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的村民做了一些土地征收政策宣传、面积统计等方面的工作。除此之外,没有其它任何违法行为。被告在征收土地过程中的程序合法与否均与第三人无关。2、42名原告在起诉状中对第三人陈述并列举的7大事项纯属编造事实。一是第三人根本无权也没有私自买卖集体半分土地,二是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全部由地方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达被征地农户,根本不存在第三人向被征收土地的承包农户发放安置补偿费的情形。因此也不存在原告所称安置费可发可不发,可多可少的现象及事实。3、42名原告陈诉列举的7大事项,无论事实成立与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之规定,均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诉事实及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42名原告对第三人的起诉原告李付凤等42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一、被告南漳县政府于2012年12月18日发布的(2012)第32号和2014年2月17日发布的(2014)第1号《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城关镇文笔峰村土地的公告》。证明建《水镜古镇》旅游项目、建《万家建材大市场》。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12月15日鄂土资函(2014)1472号关于徐德才同志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及附湖北省人民政府鄂土资函(2013)194号关于批准南漳县2012年度第3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权属情况汇总表。证明第37批次批复用地(文笔峰村征用3.817公顷)及先安置后征地方案。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证明严防违法违规征地、杜绝暴力征地行为。四、《水镜古镇》及七大项目虚假宣传。证明为违法征地做虚假报道,制造合法假象。五、征地现场实况录像U盘一个及照片8张。证明暴力征地实况。六、安置补偿协议书三份。证明补偿标准、数目、金额。七、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证明征收土地公告应当遵守的规定所有内容。八、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若干问题规定(试行)。证明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九、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证明应补偿每亩4500元。十、举证申请。证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修改后)进行被告举证。十一、违法建筑物图片8张。证明《水镜古镇》、又名《大隐南漳》、万家建材大市场、十二、农村经济规定。证明财务公开规定。被告南漳县政府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为:一、被告南漳县政府于2012年12月18日发布的(2012)第32号《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城关镇文笔峰村土地的公告》。证明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城关镇文笔峰村土地的公告。二、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土批(2013)194号关于批准南漳县2012年度第3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及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土批(2014)230号关于批准南漳县2013年度第1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证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南漳县2012年度第3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三、水镜古镇勘测定界图。证明水镜古镇勘测定界。四、2013年6月20日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证明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五、被告南漳县政府于2014年2月17日发布的(2014)第1号《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城关镇文笔峰村土地的公告》。证明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城关镇文笔峰村土地的公告。六、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土批(2014)1573号关于批准南漳县2014年度第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及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土批(2014)3508号关于批准南漳县2014年度第12批次(低丘缓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证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南漳县2014年度第6、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七、城南建材厂勘测定界图。证明城南建材厂勘测定界图。八、2015年1月14日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证明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九、文笔峰村说明。证明部分原告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文笔峰村向法庭提交证据第三人文笔峰村出具的说明。证明部分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1、3、5、7、9认为属实。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认为属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证据2不属实、证据4没见过、证据6不属实,批复数量、时间、文件的批号、土地所在的地址不一样、证据8不能确定真假。原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7、9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中省政府的批复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中南漳县土地管理局的权属情况汇总表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证据4的来源不清,对真实性有异议,其内容与本案无关、证据5的来源和真实性有异议,没有拍摄时间、地点,与本案无关、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证据8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10不属实,只是一种申请,不该拿来作为证据、证据11、12均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提交的3、4、5、6、8、10、11、12证据均与本案无关联性,且无证据的出处,不符合证据的要求,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被告认为属实,原告认为不属实,而该证据也是被告提交的证据9,原告又认为属实,其意见前后矛盾,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赵大玉、赵晶晶系南漳县城关镇文笔峰村三组村民。原告方天明系为退休职工。其他原告为南漳县城关镇文笔峰村一组村民。2013年3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被告南漳县南政文(2012)177号《关于南漳县2012年度第3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作出鄂政土批(2013)194号批复。一、同意你县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二、同意将你县城关镇文笔峰村、车家店村、九集镇水堰村、马家洲村、武安镇雷家营村、马家营村集体农用地13.5781公顷(其中耕地13.31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2708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3.8489公顷。该批次7.6264公顷土地用途为工业、6.2225公顷土地用途为商服,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其中工业用地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示,提高投资强度的土地利用率要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供地,确需调整土地用途的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三、你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四、请你县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五、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六、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2014年2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被告南漳县南政文(2013)87号《关于南漳县2012年度第1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作出鄂政土批(2014)230号批复。一、同意你县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二、同意你将你县城关镇徐庶庙村、文笔峰村;九集镇木林村、舞旗山村、马家洲村、集体农用地20.9686公顷(含耕地18.04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2.5242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3.4928公顷,土地用途为工业、商服和住宅,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严格按规定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率。其中住宅用地不得建别墅和低密度、大套型住宅,要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供地、确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依法报原审批准机关。三、你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四、请你县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收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五、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六、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被告南漳县政府于2012年12月18日发布的(2012)第32号《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城关镇文笔峰村土地的公告》。内容为:根据南漳县旅游事业发展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需征收位于城关镇文笔峰村的集体土地86.86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等原告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漳县水镜古镇建设项目。二、征收土地的位置:此次征收的土地位于城关镇文笔峰村。四至范围以规划勘测定界图为为准。三、被征收土地面积:合计为86.86亩,其中:菜地83.78亩、建设用地3.08亩。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17600元亩;(二)安置补助费24640元亩;(三)青苗费1760元亩(四)地上附属物:以质论价,据实补偿(房屋和林木以相关部门的评估为依据,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补偿)。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进行安置。六、其他相关事项: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城关镇文笔峰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在公告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2012年12月南漳县土地利用勘测规划队制作了水镜古镇勘测定界图。2013年6月20日南漳县国土资源局(甲方)与南漳县城关镇文笔峰村村民委员会(乙方)签订了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内容为:根据城区发展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五统一征地的管理规定以及鄂政发[(2009)4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现由甲方代表县人民政府将位于城关镇文笔峰村的29.69亩集体土地征为国有,拟用于桃源水镜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现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征地的四至及地类面积,该项目拟征地四至以城市规划和土地部门确定的红线图为准,面积合计为29.69亩,其中机耕道14亩。二、安置补偿办法,本次拟征用的土地,以货币安置途径为主,其安置补助费100%发放给被征地农户,选择其他安置方式的,由乙方将具体情况负责汇总,由甲方负责上报县政府具体研究落实。三、应付有关征地费用1353855元。(一)土地补偿费522544元。耕地:29.69亩X17600元亩=522544元。(二)安置补助费731561.6元。耕地29.69亩X24640元亩=73156106元。三、青苗费15.69亩X1760元亩=27614.4元。(四)地上附属物补偿费72135元。四、付款方式,征地手续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在动工之前,有甲方一次性将补偿费支付给乙方。五、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呈县政府裁决。2014年10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根据被告南漳县南政文(2014)35号《关于南漳县2014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作出鄂政土批(2014)1573号批复。一、同意你县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二、同意你将你县城关镇李家院村、文笔峰村;九集镇旧铺村、九仙观村、泉水堰村、马家洲村集体农用地7.9566公顷(含耕地7.32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3929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9.3495公顷,土地用途为工业、商服,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严格按规定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率。其中住宅用地不得建别墅和低密度、大套型住宅,要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供地、确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依法报原审批准机关。三、你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四、请你县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鄂政发(2014)1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收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五、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六、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根据被告南漳县南政文(2014)99号《关于南漳县2014年度第12批次(低丘缓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作出鄂政土批(2014)3508号批复。一、同意你县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二、同意你将你县城关镇文笔峰村、车家店村;九集镇白马山村、舞旗山村、马家洲村、彭家营;武安镇街道社区集体农用地24.1950公顷(含耕地23.28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5205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4.7155公顷,土地用途为工业、商服,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严格按规定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率。其中住宅用地不得建别墅和低密度、大套型住宅,要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供地、确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依法报原审批准机关。三、你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四、请你县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鄂政发(2014)1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收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五、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六、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被告南漳县政府于2014年1月7日发布的(2014)第1号《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城关镇文笔峰村土地的公告》。内容为:根据南漳县万家建材产业园建设的需要,需征收位于城关镇文笔峰村的集体土地204.84亩。其中:耕地195.28亩,园地1.37亩,林地0.74亩,其它农用地5.28亩,建设用地2.17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等原告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漳县万家建材产业园建设。二、征收土地的位置:此次征收的土地位于城关镇文笔峰村。四至范围以规划勘测定界图为为准。三、被征收土地面积:合计为204.84亩。其中:耕地195.28亩,园地1.37亩,林地0.74亩,其它农用地5.28亩,建设用地2.17亩。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1、耕地:16000元/亩;2、园地:16000元/亩;3:林地:11200元/亩;4:其它农用地16000元/亩;5、建设用地:16000元/亩;(二)安置补助费。1、耕地:22400元/亩;2、园地:22400元/亩;3:林地:15680元/亩;4:其它农用地22400元/亩;5、建设用地:22400元/亩;(三)青苗费1600元亩(四)地上附属物:以质论价,据实补偿(房屋和林木以相关部门的评估为依据,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补偿)。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进行安置。六、其他相关事项: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城关镇文笔峰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在公告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2014年1月南漳县土地利用勘测规划队制作了城南建材厂勘测定界图。2015年1月14日南漳县国土资源局(甲方)与南漳县城关镇文笔峰村村民委员会(乙方)签订了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内容为:根据城区发展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五统一征地的管理规定以及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现由甲方代表县人民政府将位于城关镇文笔峰村的75.19亩集体土地征为国有,拟用于南漳县城南建材厂项目建设。现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征地的四至及地类面积,该项目拟征地四至以城市规划和土地部门确定的红线图为准,面积合计为75.19亩,其中机耕道14亩。二、安置补偿办法,本次拟征用的土地,以货币安置途径为主,其安置补助费100%发放给被征地农户,选择其他安置方式的,由乙方将具体情况负责汇总,由甲方负责上报县政府具体研究落实。三、应付有关征地费用4870808.2元。(一)土地补偿费148876.0元。耕地:75.19亩X19800元亩=1488762.0元。(二)安置补助费2233143.0元。耕地75.19亩X29700元亩=2233143.0元。三、青苗费148876.2元。75.19亩X1980元亩=148876.2元。(四)地上附属物补偿费902280.0元。(五)其他(腾地费)97747.0元。四、付款方式,征地手续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在动工之前,有甲方一次性将补偿费支付给乙方。五、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呈县政府裁决。原告李付凤等42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1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告南漳县政府于2012年12月18日发布的(2012)第32号《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城关镇文笔峰村土地的公告》中没有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在庭审中提交的批复为2013年3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被告南漳县南政文(2012)177号《关于南漳县2012年度第3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作出鄂政土批(2013)194号批复和2014年2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根据被告南漳县南政文(2012)177号《关于南漳县2012年度第1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作出鄂政土批(2014)230号批复。被告南漳县政府于2014年1月7日发布的(2014)第1号《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城关镇文笔峰村土地的公告》中没有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在庭审中提交的批复为2014年10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根据被告南漳县南政文(2014)35号《关于南漳县2014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作出鄂政土批(2014)1573号批复和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根据被告南漳县南政文(2014)99号《关于南漳县2014年度第12批次(低丘缓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作出鄂政土批(2014)3508号批复。两次批复作出的时间均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后。被告南漳县政府作出的征用第三人文笔峰村的土地是先发布征地公告,后向审批机关报批,发布的公告违反法定程序。原告方天明系为退休职工,不是被征第三人文笔峰村的村民,其作为原告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和参照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漳县政府于2012年12月18日发布的(2012)第32号《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城关镇文笔峰村土地的公告》和被告南漳县政府于2014年1月7日发布的(2014)第1号《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城关镇文笔峰村土地的公告》违法。驳回原告李付凤等42人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方天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漳县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龚开宇审判员 薄宜文审判员 薛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汶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