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培亭与郑秋生李秀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赵培亭被执行人:郑秋生李秀民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东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本金235000元、利息234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5176元、保全费1520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本金235000元、利息234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5176元、保全费15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周升东审判员 马忠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