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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云娥与宋云喜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娥,宋云喜,张富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杨云娥,女,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宋云喜,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富芹,女,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杨云娥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云喜、张富芹给付借款28000元。2015年04月20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907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宋云喜、张富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9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长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兆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