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齐军、龚丽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齐军,龚丽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贺春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剑辉,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433。被告龚丽君,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468。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齐军、龚丽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军、龚丽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2月21日被告齐军向原告申领号码为46×××94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该卡为贷记卡。被告齐军在领取该信用卡后多次进行了消费和取现,截止至2015年2月17日被告齐军累计透支本金329918.6元,利息5036.44元。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齐军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334955.04元(其中透支本金329918.6元,利息5036.44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2月17日,此后的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中贷记卡透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龚丽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历史交易记录一组,开卡申请表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齐军、龚丽君送达了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齐军、龚丽君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1日,被告齐军向原告申领卡号为46×××94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一张(背附领用合约),并表示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领用合约约定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被告齐军在领取信用卡后于2011年3月23日进行透支,截止至2015年2月17日尚拖欠原告透支本金329918.6元,利息5036.44元。经催告还款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齐军、龚丽君于2004年9月20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齐军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齐军负有向原告清偿透支款及其利息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应予支持。本案的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龚丽君对被告齐军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军、龚丽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329918.6元及利息(其中计算至2015年2月17日止的利息为5036.44元,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透支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62.16元,财产保全费2194.77元,合计5356.93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已经预交),由被告齐军、龚丽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燕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庆明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