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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恢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光达与黄子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恢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黄光达,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黄子寿,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黄光达与被执行人黄子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阳城法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黄子寿应偿还借款本金144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等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市内各部门调查,除被执行人只发现被执行人黄子寿有其所有的查封登记在阳东县东平沿海经济开发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阳江市房产一处及本院以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黄子寿所有的坐落于阳江市房屋一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后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决定恢复执行,2015年6月1日,案外人阳江市东平沿海开发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阳东县东平镇新港开发区1区A-10号房产的强制执行,解除查封。2015年8月1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因案外人向本院起诉执行异议,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而被执行人黄子寿所有的另一坐落于阳江市房屋一处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本案向该案申请参与分配。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审判结果如何再决定可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此,经询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意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财产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并处置,另可处置财产又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等待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结果方可处理,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恢字第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曾广响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嘉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