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法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春涛与被执行人马向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涛,马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法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马向云,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李春涛与被执行人马向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春涛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向云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