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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羽德科工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羽德科工贸有限公司,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羽德科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河南省羽德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5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礴审 判 员  毛建代理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