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8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申国军与季严军、王洪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国军,季严军,王洪荣,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847-2号申请执行人申国军,个体从业者。被执行人季严军,居民。被执行人王洪荣,居民。被执行人朱军,居民。申请执行人申国军与被执行人季严军、王洪荣、朱军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2)亭民初字第17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曹 剑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