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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8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申国军与季严军、王洪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国军,季严军,王洪荣,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847-2号申请执行人申国军,个体从业者。被执行人季严军,居民。被执行人王洪荣,居民。被执行人朱军,居民。申请执行人申国军与被执行人季严军、王洪荣、朱军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2)亭民初字第17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曹 剑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