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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曹国庆与张文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庆,张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546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庆,个体。被执行人:张文国,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张文国偿还曹国庆借款本金23600元、利息4248元,共计2784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