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鲁全福与李庭会、陈昌富、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全福,李庭会,陈昌富,周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鲁全福,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张显忠,男,1961年3月26日,汉族,都江堰市。被告李庭会,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告陈昌富,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告周杨,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原告鲁全福与被告李庭会、陈昌富、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昌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全福的委托代理人张显忠,被告李庭会、陈昌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全福诉称,2015年2月7日,被告李庭会丈夫周广亮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由于周广亮与陈昌富系好朋友,原告经陈昌富介绍并担保,原告将现金113600元借支付给周广亮,周广亮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陈昌富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后,周广亮于2015年2月26日死亡。周广亮死亡后,原告找被告李庭会协商,其以家中无钱为由拒不归还该款。被告陈昌富作为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3600元个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庭会辩称,原告起诉时事实,是其丈夫去世后,原告找上门才知道的。被告陈昌富辩称,其与周广亮系朋友关系,因周广亮要发民工工资,才向原告借款,协议上其签了字,是介绍人,原告在银杏公寓交钱时,其在场���被告周杨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被告李庭会丈夫周广亮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由于周广亮与陈昌富系好朋友,原告经陈昌富介绍并担保,原告将现金113600元借支付给周广亮,周广亮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鲁全福人民币113600元,此款定于2015年8月7日归还。此据借款人周广亮担保人陈昌富2015年2月7日。”陈昌富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后,周广亮于2015年2月26日死亡。周广亮死亡后,原告找被告李庭会协商,被告李庭会以家中无钱为由拒不归还该款。被告陈昌富作为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还查明,被告周杨系周广亮、李庭会之子。鲁全福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被告李庭会后,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周杨作为本案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周广���与被告李庭会的婚姻登记表、借条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被告周杨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是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可,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周广亮向原告借款后,并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在期限未到时,周广亮去世,被告李庭会、周杨作为周广亮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被告李庭会、周杨作为继承人依法应承担该案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昌富作为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义务。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庭会、周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鲁全福借款113600元;二、由被告陈昌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被告李庭会、周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昌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福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