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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47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出生于黑龙江省宁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通江路新建胡同XX号。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冰、邓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钧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北市一街花鸟鱼虫市场附近,以每2张光盘1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刘某、吕某、杨某、关某共计出售14张疑似淫秽内容的光盘后,被当场抓获,并在其摊位查获共计252张疑似淫秽、色情内容的光盘。经沈阳市公安局审查鉴定,其中262张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关某、刘某、吕某、杨某的证言,赃物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庞钧涛部分犯罪系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