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7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顺元与广德县杨杆建材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715-2号申请执行人高顺元,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县杨杆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高顺元与被执行人广德县杨杆建材厂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