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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7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顺元与广德县杨杆建材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715-2号申请执行人高顺元,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县杨杆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高顺元与被执行人广德县杨杆建材厂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