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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海龙与代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龙,代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龙,居民。被执行人代美涛,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海龙与被执行人代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代美涛应当履行借款11800元。本院依据2015年3月12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岚民一初字第128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代美涛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海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岚民一初字第12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元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