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汪国强与郑平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汪国强,1963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郑平锋。申请执行人汪国强与被执行人郑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13日,汪国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平锋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8月15日,被执行人郑平锋尚欠申请执行人汪国强借款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8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吾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