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沂源县顺航汽修有限公司与淄博天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顺航汽修有限公司,淄博天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259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顺航汽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东首果菜批发市场院内。被执行人淄博天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三泉村南。本院执行的沂源县顺航汽修有限公司诉淄博天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