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段恒芬与金跃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8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恒芬,女,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振宇,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跃文,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上诉人段恒芬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恒芬的委托代理人任振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金跃文经本院传票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5元,退回上诉人段恒芬。审 判 长 高 俊代理审判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赵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蒲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