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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门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广彬,周文东,李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门广彬,男,满族,1971年9月23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周文东,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生,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李长江,男,1976年7月1日生,司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门广彬与被执行人周文东、李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门广彬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云云 关注公众号“”